6、完善常委会会议情况向代表通报制度。进一步规范常委会会议情况向代表通报工作,做到及时通报,让代表更多地了解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保障其知情权、监督权,更好地发挥代表议政督政作用。
(二)完善民主立法机制
1、建立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制度。在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在认真研究、协调论证、统筹兼顾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积极采纳,确保把社会公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列入立法建议项目。
2、建立公众参与法规案起草制度。逐步改变现有的部门起草模式,构建多元化法规案起草机制,建立委托起草、招标起草、参与起草等制度,鼓励、支持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依法提出具体的法规草案,实现法规案起草主体的多元性和民主化,夯实法规案的民意基础。
3、坚持立法听证、立法咨询制度。完善立法听证制度,推进立法听证的规范化、程序化。积极探索网上立法听证会的做法,使立法过程变成倾听民声、广纳民意、协调利益、宣传法治的过程。充分发挥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作用,通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法案评估,推进科学立法。
4、规范法规征求意见制度。通过媒体、网络、信访部门等渠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切实抓好公众来信来电登记、意见反馈、归纳报告等环节,重点梳理多数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为法规案审议、修改提供依据。
(三)健全民主监督机制
1、建立监督议题征集制度。对《监督法》规定的6个方面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在每年年底分别收集并反馈,供常委会在制定年度监督计划时筛选确定。试行网上征集监督议题做法,通过网络公开向社会公众征集监督议题,选择公民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进行监督。
2、坚持专项工作评议制度。拓展评议内容,选择事关公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工作进行评议。加强评议工作组织,认真抓好准备、调查、实施、整改等重要环节,提高评议工作质量。重点要在扩大代表参与面、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上下功夫。拟对专项工作评议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上升为常委会工作制度。
3、完善专题调研制度。认真总结开展专题调研的做法和经验,使之上升为常委会工作制度。扩大专题调研参与面,邀请、吸收代表和社会公众参与调研,加大对重大项目、重大投资,特别是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的调研力度,加强调研成果的推广运用,推进“一府两院”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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