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说明
《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从医学角度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证明。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是判定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因此,要求填写者及有关人员以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对待此项工作。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
(一)填写范围。凡在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的市、县(区)属正常死亡的中国公民、境外公民均属填写对象;没有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的地区,医疗卫生部门应参照执行。
(二)填写内容。《死亡医学证证明书》一式六联,用于填写死者的死亡原因及相关信息。包括死者的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文化程度、职业等)、死亡原因(直接死因、间接死因、根本死因以及其他重要医学情况)、死亡日期、死亡地点、疾病诊断依据及疾病最高诊断单位等内容。详见附件4。
(三)填写要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务必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有填写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四)填写单位和填写人。对在调查地区正常死亡的中国公民和境外公民,属在医疗卫生单位死亡的,由经治医生填写,并经所在医疗卫生单位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于家中者,由负责该地区基层卫生组织的医生填写;死于公共场所者,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在医务人员到达之前属于正常死亡者,由接诊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或体症,进行推断后填写。凡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正常死亡的,需经公安司法部门法医检验鉴定,并由法医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管理与使用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省卫生厅和省公安厅统一监制,由各市公安局和卫生局自行协商印发办法,可由市卫生局或市公安局统一印发,或者由各部门分别印发本部门使用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凡属医疗卫生单位使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核发;凡属户口登记机关或司法部门使用的由公安行政部门统一核发。
(二)死者家属凭医疗卫生单位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至第六联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加盖公章;殡葬管理部门对户籍人口死亡须凭加盖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五联办理殡葬手续。
(三)《死亡医学证明书》一式六联: 第一联,由填写单位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交殡仪馆存查,作为殡仪馆接运和处理尸体的凭证;第三联,由派出所注销户口后送分局户籍科转送区卫生局;第四联,由户口登记机关保存;第五联,由派出所注销死者户口后,交其家属作为办理尸体火化及相关手续的凭证;第六联,作为各区(县)、街(镇)统计死亡人员的凭证,由区(县)民政部门或街(镇)每月到公安部门办证中心或派出所领取。
附件4
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根
第一联:填报单位存
NO:0000000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公安厅 制表
省 市 区(县) 户口所属街(镇):
死者
姓名
| 性 1、2
别 男 女
| 主要职业
及工种
| 身份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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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1、未 2、已 3、丧 4、离 9、不
状况 婚 婚 偶 婚 详
| 文化 1、文盲或 2、小 3、中 4、大 9、不
程度 半文盲 学 学 学 详
| 民
族
|
生前工
作单位
| 常住户
口地址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实足
年龄
| 死亡 1、医 2、急诊 3、家中或赴 4、外地及 9、不
地点 院 室 医院途中 其他 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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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日期 年 月 日
|
家属或
委办人
| 关系
| 电话
| 工作单位
或住址
|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请填写具体的病名,勿填症状体征)
ⅠA:导致死亡的直接病因
B: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
C: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
Ⅱ 其他疾病诊断(促进死亡,但
与导致死亡无关的其他重要情况)
| 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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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生前上述疾病 1、省级(市) 2、地区级(市) 3、县级(区) 4、卫生 5、乡村 6、未就 9、其他 及
的最高诊断单位 医 院 医 院 医 院 院 医生 诊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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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生前上述疾病最高诊断依据:1、尸检 2、病理 3、手术 4、临床+理化 5、临床 6、死后推断 9、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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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号(尸检号): 医师签名: 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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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意见
(盖章)
| 民警
签字
| 注销户口日期(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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