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关于统一全省死亡医学证明书进一步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
(粤卫〔2010〕14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
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及《关于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的决定》(粤发〔2009〕10号)精神,为了加强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工作,保证死亡登记工作的法制化、常规化和规范化管理,为统计分析我省居民健康和人口死亡水平、主要死亡原因及其基本变化规律提供有效、准确的科学依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人口死亡登记和死因统计分析工作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获得人口期望寿命等重要指标的一项基础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和科学价值,是制定社会经济、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死亡登记和死因统计分析工作。
二、分步实施,统一格式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所有已经开展或新增开展居民病伤死亡登记、死因统计工作的地区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制定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人口死亡的医学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一式六联,具体样式见附件4)
(二)2010年,在保持原有死因调查点的基础上,珠三角九市开展死亡登记和死因统计工作(珠三角九市死因调查点清单见附件1)。2012年起实现全省二十一个地级市开展死亡登记和死因统计工作(全省死因调查点清单见附件2)。
(三)各地级市要开展和加强死因登记和统计工作,每个地级市至少保证有一个城市调查点和一个农村调查点(调查点以县区为单位),有条件的市应扩大调查的范围,逐步实现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死亡登记和死因统计工作。
(四)新增的省级死因调查点原则上按照附件1和附件2中指定的县(区)开展,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做出调整,由市卫生局与当地的公安、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后,来函向省卫生厅说明原因。
三、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死亡登记和死因统计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卫生、公安、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死因登记报告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执行死亡病例的登记报告制度,依法办理死亡注销户口、火化遗体等工作,确保死因调查统计工作长期、稳定、高质量地进行下去。各部门具体职责及工作流程如下: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省卫生厅和省公安厅统一监制,由各市公安局和卫生局自行协商印发办法,可由市卫生局或市公安局统一印发,或者由各部门分别印发本部门使用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凡属医疗卫生单位使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核发;凡属户口登记机关或司法部门使用的由公安行政部门统一核发。
(二)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事)件中死亡的尸体,由户籍民警和法医共同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医院死亡且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事)件的尸体,由医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说明见附件3)。
(三)户口登记机关依据《死亡医学证明书》受理死者家属申报死亡,并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四)殡仪馆(火葬场)凭盖有公安部门户籍注销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五联办理殡葬手续(户口不在本市的凭公安司法部门或医疗卫生单位签发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殡葬手续)。
(五)卫生部门依据《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联进行死因核实与统计。死因统计对象为调查地区范围内死亡的户籍居民(死亡登记和统计工作的范围原则上是调查地区范围内的户籍人口,对非户籍人口占多数的地区可考虑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地区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常住人口)。
(六)《死亡医学证明书》一式六联:第一联,由填写单位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交殡仪馆存查,作为殡仪馆接运和处理尸体的凭证;第三联,由公安部门办证中心或派出所注销户口后送分局户籍科转送区卫生局;第四联,由户口登记机关保存;第五联,由派出所注销死者户口后家属存留;第六联,作为各区(县)、街(镇)统计死亡人员用,由区(县)民政部门或街(镇)每月到公安部门办证中心或派出所领取。
(七)公安、卫生、民政部门要紧密配合,按要求做好本部门应承担的工作,此外还应互通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八)死因统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卫生、公安、民政部门应定期联合对本辖区死因统计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规范流程,及时报送
(一)殡仪馆(火葬场)应及时做好办理死者遗体火化情况的登记工作,以便提供给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复查死者户口注销情况及作为报送辖区内死亡变动情况的依据。
(二)县、区(市)公安局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联移交卫生局作为统计依据并保存;于季后20日前向卫生局提供上一季度办理死者注销户口的一览表作为人口死亡数据的统计依据供卫生部门核对;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卫生局提供上一年分性别、年龄别人口数和出生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