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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粤价〔2010〕19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精神,为充分运用价格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产业,促进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产业化,提高生活垃圾处置能力和水平,改善城乡环境质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资源紧缺、日处理生活垃圾规模在300吨以上、进炉垃圾平均低位热值高于5000千焦/千克的城市或区域应逐步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化发展。
  二、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垃圾焚烧电厂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全额收购垃圾焚烧发电厂上网电量。垃圾焚烧发电厂与电网互供电量在同一计量点的,可以实行电量按月互抵结算。
  三、垃圾焚烧发电厂收入由上网发电收入和生活垃圾焚烧处置收入两部分组成,发电上网电价和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
  四、2006年以后(含2006年,下同)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其上网电价中准价为每千瓦时0.689元。具体标准根据运营成本等情况的差异,按照规定程序统筹制定。
  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垃圾焚烧发电厂,上网电价按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中准价。
  2006年以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其接网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的,可在原电价基础上适当加价,加价标准按接网线路长度制定:50公里以内为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为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为每千瓦时3分钱。
  五、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价格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由送交生活垃圾的企业(单位)统一支付给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企业(单位)的处置费用标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价格作为对投资者招标的标底上限。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价格实行分类动态管理。
  (一)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中准价格执行以下标准:
  珠江三角洲地区属炉排炉技术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中准价格为110元/吨;粤东西北地区属炉排炉技术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中准价格为9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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