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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潮州三百门电厂3、4号机组脱硫电价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潮州三百门电厂3、4号机组脱硫电价问题的批复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粤价〔2010〕200号)


广东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电网公司:
  广东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报来《关于核定潮州三百门电厂#3、#4机组脱硫电价的请示》(潮州发电函〔2010〕41号)悉。鉴于潮州三百门电厂3、4号机组经省环境保护厅同意试运行后,已向国家环境保护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保部门未能按时验收的情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规定,同意潮州三百门电厂3、4号机组的上网电价在规定电价基础上增加1.5分/千瓦时(含税)的脱硫电价,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潮州三百门电厂3、4号机组应继续做好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相关工作,争取尽快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我局将定期审核,如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将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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