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范围和步骤
(一)清理范围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进行申报登记,并调查清理。
1.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约定开工时间,逾期一年以上未开工的,用地单位应当申报登记。
2.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未约定开工时间,但已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以《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时间为准,即自《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之日满一年未开工的,用地单位应当申报登记。
3.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未约定开工时间,也没有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签订或批准时间为准,即自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签订或批准之日满一年未开工的,用地单位应当申报登记。
4.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的,用地单位应当申报登记。
5.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用地单位应当申报登记。
6.已经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至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申报登记。
7.城市规划区的建设用地,虽已完成房屋拆迁、基础工程,但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2年的,用地单位应当申报登记。
(二)清理步骤
此次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进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市、县)、开发区和金阳新区的闲置土地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清理步骤分三个阶段进行。
1.摸清底数阶段(2010年9月6日-2010年9月30日),采取用地单位进行申报、群众举报及各区(市、县)、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调取、实地巡查等方式对辖区内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并登记。
2.调查核实阶段(2010年10月1日-2010年10月31日),各区(市、县)、开发区和金阳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登记的地块实地逐宗核实相关资料,并根据不同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法认定并分类汇总,经本级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市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
3.依法处置阶段(2010年11月1日-2010年11月30日),各区(市、县)、开发区和金阳新区领导小组对调查核实认定的闲置土地,结合实际情况,依法提出处置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原批准用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批准(行政辖区已划转的,由现辖区、市、县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后实施相应处置,处置结果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