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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粤价函〔2010〕810号)


惠州市物价局:
  《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政府定价收费是否需要办理收费许可证等问题的请示》(惠价〔2010〕149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1〕26号)精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财规〔2000〕47号文规定的8项收费,应按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第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后,方可办理收费许可证。如未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则无需办理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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