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运费补贴
1.中标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2.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中标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中标回收企业。
3.中标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
(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
(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4.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中标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核组审核后,到市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补贴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三)拆解处理补贴
1.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核组审核后,向市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2.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处理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
(2)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3)家电中标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
(4)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
(5)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3.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处理补贴。要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4.市环境保护局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审核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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