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标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旧家电,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3.中标回收企业应在政策实施期的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份回收旧家电的相关报表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信息系统完善后通过信息系统报送)。
(二)新家电销售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1.中标销售企业所属的销售网点,应当向市商务局备案,加盟网点必须经市商务局的批准,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业务。市商务局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销售网点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网点情况介绍,包括经营情况、销售规模、售后服务能力(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简介;
(2)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或加盟关系的证明及授权书;
(3)中标销售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网点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4)网点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和网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具备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发票开具能力和资格的证明材料。
市商务局审核销售网点备案材料符合要求后,中标销售企业应向销售网点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备案材料一份,市商务局通知销售网店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在信息管理系统给予备案审核通过。
2.销售企业中标后应当与省商务厅、财政厅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并对所属各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要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做到公开透明;杜绝乱涨价、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3.销售企业应确保购买人的权益,购买人购买以旧换新的家电和普通购买同价。
4.中标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销售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以旧换新店”标识;设置专门的公示栏,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须知、指南等;设立免费服务热线,建立健全物流配送体系,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5.销售企业应在政策实施期的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份新家电销售的相关报表报市商务和财政部门(信息系统完善后通过信息系统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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