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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程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专项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程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专项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建质函〔2010〕82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

  为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工程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专项排查整改工作取得实效,现将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皖治工办发〔201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突出重点,深化排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进一步巩固前一阶段排查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安徽省加强工程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专项工作方案》(皖治工发〔2010〕4号)的要求,对新建项目尤其是2010年以来的新开工项目进行一次滚动排查,坚持“汇总一批、排查一批”,确保项目应查尽查,不遗漏任何一个问题项目。要突出重点,对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和危旧房屋改造等新开工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质量监管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摸排,对工程建设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重点排查。对于在排查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积极协同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做好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的排查整改工作。

  二、明确责任,落实整改。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工程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突出问题销案台账”,按照边排查、边整改的要求,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整改、逐一销案,实行整改闭合,并按照要求公开信息。要建立整改工作责任制,按照“问题不查清不放过、原因分析不透彻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等四不放过的要求和“谁整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整改责任。对于手续不全的项目,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报批手续,并说明情况和原因;对于未办理工程质量报监手续或监管缺位的,要及时进行纠正。对于拒不纠正、拒不整改和掩盖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排查整改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认真查找工程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部位及其原因。结合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突出问题的监督检查,规范工程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各方主体责任,将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建立加强工程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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