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六十条 省科技奖励办公室应将异议处理情况及处理决定通知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六章 评审

  第六十一条 科技奖励评审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制订省科学技术奖的定量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程是:

  (一)同行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进行初评。评审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进行网络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二)省科技奖励办公室将初评结果提交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议;

  (三)各专业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提出奖励人选、奖励项目、奖励类别及等级的建议。对其中拟推荐为一等奖的项目(人)需组织答辩;

  (四)省科技奖励办公室根据评审需要,对拟推荐一等奖的应用技术类项目,可组织相关专家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五)省奖励委员会对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和结果进行审定。对杰出贡献奖和特等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通过答辩进行审定;

  (六)省奖励委员会做出的审定结果经公示和异议处理后,由省科技厅进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颁奖。

  第六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是:

  (一)初评以网络方式进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初评结果;

  (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三)省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其中,对杰出贡献奖以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审定结果。

  省奖励委员会及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杰出贡献奖、科技合作奖以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三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各专业评审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有效。

  第六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六十五条 科技合作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征询我国有关驻外使、领馆或者派出机构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六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省奖励委员会做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七条 杰出贡献奖由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科技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六十八条 自然科学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特等奖不超过15人、一等奖不超过7人、二等奖不超过5人、三等奖不超过3人。

  技术发明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特等奖不超过15人、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科技进步奖特等奖每个项目授奖单位不超过15个,授奖人数不超过30人;一等奖每个项目授奖单位不超过9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1人;二等奖每个项目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人数不超过9人;三等奖每个项目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人数不超过7人。

  科技创业类奖项只设特等奖,仅授予个人。

第八章 监督和处罚

  第六十九条 省科技奖励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