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十一条 省科技奖励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

  第五十二条 省科技奖励办公室应当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布通过形式审查的省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合作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涉及保密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五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公布之日起15日内或者通过省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省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以及合法、有效的证明。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异议材料应当注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电话号码、联系人等)。个人提出异议的由异议人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推荐单位、推荐人以及候选单位、候选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五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省科技奖励办公室、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推荐人,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五十六条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由省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调查处理。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省科技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省科技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省科技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省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审或审批。

  第五十七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五十八条 对通过了形式审查的项目提出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省科技奖励办公室应当向相关专业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

  第五十九条 对通过了省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提出的异议,省科技奖励办公室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调查处理,提出维持、变更或者取消奖励的处理意见,报省科技厅决定,并将决定结果书面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重大的异议项目,省科技奖励办公室应及时提交省奖励委员会进行复议表决。作出维持、变更或者取消奖励的处理决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