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单位是州(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中央驻滇单位、省级行业协会、驻滇部队以及经省科技厅认定的云南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跨区域性集团公司(单位)驻云南省法人代表单位。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者省杰出贡献奖的获得者,每人每年度可独立推荐1项(名)所熟悉专业的科学技术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可3人以上共同推荐1项(名)所熟悉专业的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八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及推荐等级。

  第三十九条 推荐人、推荐单位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时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省科技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四十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提交书面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等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实验动物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三条 被推荐为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其他奖励类别的候选人。

  第四十四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同一候选人同一年度不得同时被推荐为两项以上(不含两项)项目的主要候选人。

  第四十五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再次以相同或者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的,应当间隔一年。

  第四十六条 已经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再次以相关技术内容重复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四十七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经省科技奖励办公室公告后要求退出评审的,由推荐单位(推荐人)以书面方式向省科技奖励办公室提出。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应当间隔一年。

  第四十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或者组织,在国外以及在中国的外资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国公民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并享有相关知识产权的,可以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

  第四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创业类的推荐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候选人所在州(市)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科技厅推荐。

  第五十条 对本省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特别重大意义或者影响的科学技术成果,可适时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