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
第十条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该项自然科学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该项自然科学发现的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原始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对科学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云南省技术发明奖
第十三条 技术发明是指应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的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新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新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新系统(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等创造性技术成果。
云南省技术发明奖(以下简称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二)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该项技术已经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象的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国家、行业和云南省地方技术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