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五)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
(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收集文件材料并进行归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收集下列文件材料并进行归档:
(一)党群工作形成的;
(二)行政管理工作形成的;
(三)经营管理工作形成的;
(四)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形成的;
(五)产品生产或者业务开发管理工作形成的;
(六)科学技术研究管理工作形成的;
(七)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作形成的;
(八)设备仪器管理工作形成的;
(九)会计工作形成的;
(十)职工个人管理形成的;
(十一)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收集下列文件材料并进行归档:
(一)历史沿革;
(二)僧尼情况;
(三)宗教活动情况;
(四)文物保管工作情况;
(五)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修缮情况;
(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七条 重大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收集下列文件材料并进行归档:
(一)在自治区召开的全国性和国际性会议形成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外事活动形成的;
(三)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活动形成的。
第二十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应当收集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勘察、设计、环评、招投标、施工、监理、重大设计变更、稽查及竣工验收、审计全过程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并进行归档。
第二十九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进行收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