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制度;
(三)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四)组织档案专业教育,培训档案工作人员;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等。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
(三)为开展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四)集中管理档案;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档案进行规范整理,安全保管;
(六)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八条 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管理历史档案和本级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国有企业所形成的各种门类的档案。
第十九条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管理专门领域或者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
第二十条 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管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负责收集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
第二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工作规定,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直接从事历史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还应当具备相应的历史知识和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处理能力。
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相对稳定。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和移交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以下简称文件材料)进行收集和移交。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收集下列文件材料并进行归档: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历史沿革的;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