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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0]5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已经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30日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事业建设,规范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有关档案活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人员编制,保障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主管全区档案事业,对全区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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