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辽市政发〔201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1号)精神,我市在综合考虑全市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经省政府批准,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
(二)辽阳县、灯塔市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