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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10修正)

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1999年6月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 根据2010年6月1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修正,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云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云南省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知名度、较高商标附加值和较强竞争力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适用驰名商标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云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州、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资、科技、商务、质监、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云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实行自愿原则。

  认定云南省著名商标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在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二)注册商标实际使用2年以上;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评为云南省名牌产品;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五)售后服务措施完备,具有良好信誉;

  (六)注册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和管理措施。

  第六条 申请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可以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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