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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享受政府每年30元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累计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五)基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制定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区划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相关制度衔接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

  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直接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继续按原标准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同时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缴费年限有效,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迁入地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婚进婚出的参保人员随户口变动转移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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