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政[2010]6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参保范围和对象
凡我市年满16周岁、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二、关于养老保险费筹集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在省规定的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基础上再增加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多缴多得。政府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和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补贴资金承担的比例为:铜官山区、开发区由区本级承担,狮子山区、郊区由市、区按3:7的比例承担,铜陵县除中央和省财政补贴外由市、县按3:7的比例承担。
参保人在服义务兵役期间,县、区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员,县、区政府按照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当年养老保险费。
三、关于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60元。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但最高不超过10%。
参保人各年度缴费达到或超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且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不足15年的,补足15年)的,基础养老金增加35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