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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和《工业设计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指导初级资格人员和协助高级资格人员工作的能力;

  (三)熟悉国内外工业设计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工业设计行业管理规定,有较丰富的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经验;

  (四)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十八条 取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基本能力外,还应具备本专业的职业能力:

  (一)设计创意能力:产品使用功能与使用方式、产品外观形态与色彩、产品界面与交互的创意设计,产品结构与材料的综合运用;

  (二)设计表达能力:徒手绘制设计草图,以计算机及设计软件精确表现设计方案,以文字、图文或多媒体手段综合表达设计方案和设计概念;

  (三)设计研究能力:包括产品市场与用户研究、产品分析与设计定位研究、产品趋势与发展研究、产品人机工学研究;

  (四)设计管理能力:设计项目组织与管理,设计评价,文化、商业和工程知识的综合运用。

  第十九条 取得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职业能力,另行规定。

第四章 登 记

  第二十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广东省工业设计协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工业设计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情况,建立工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证书人员的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凡在工业设计专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取得我省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且目前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的人员,均可直接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考试科目为相应级别的《工业设计实务》,达到考试合格标准即取得相应级别的工业设计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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