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6年。
(二)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工业设计专业满2年。
(四)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2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年度当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通过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评价的人员,取得由省人社厅印制、省人社厅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共同用印的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十五条 对考试作弊或利用伪造学历、资历、业绩等手段取得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当事人2年内不得参加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审。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六条 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
(一)有一定的工业设计知识和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一般性专业技术问题;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的能力;
(三)了解与工业设计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业设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七条 取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一)了解国内外工业设计专业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具有完成本专业较为复杂的技术工作和独立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