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和《工业设计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26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工业设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实现“广东制造”向“广东创造”转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在我省实行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试点。现将《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和《工业设计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工业设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工业设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是一项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中的地方试点。
第四条 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评价设置高级资格、中级资格、初级资格3个层级,资格名称对应分别为高级工业设计师、工业设计师、助理工业设计师。
高级工业设计师、工业设计师和助理工业设计师的英文译称分别为Senior Industrial Designer、Industrial Designer和Assistant Industrial Designer。
通过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实施,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