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2010]8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制定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四日
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意见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为加强和规范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规定并参照周边地区的做法,现就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本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本市其它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论所处区域,计税毛利率均为3%。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全市房地产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市区范围的房地产企业暂按3%预征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县域范围的房地产企业预征率不低于2.5%),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
三、预缴应纳所得税额计算方法:应纳所得税额=[当期销售已完工产品收入+当期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即预售房收入)]×3%。
房地产企业应按上述方法计算2009年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扣除当年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后的余额,于2010年3月31日前补缴入库。
四、对未按上述预征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开展纳税评估,凡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小于预征率的,均应纳入日常核查或重点检查对象。对查补的税款应分清预缴所属期,按规定计算加收滞纳金,并处以查补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