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得4分;
5.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得5分。
(二)零售药店与其他最近一家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距离(10分)。
1.1000米以下,得2分;
2.1000米以上1500米以下,得4分;
3.1500米以上2000米以下,得6分;
4.2000米以上3000米以下,得8分;
5.3000米以上,得10分。
(三)药店连锁企业的其他下属零售药店有无纳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5分)。
1.无,不得分;
2.有1家以上3家以下的,得1分;
3.有3家以上10家以下的,得2分;
4.有10家以上20家以下的,得3分;
5.有20家以上30家以下的,得4分;
6.有30家以上的,得5分。
(四)零售药店的营业时间(10分)。
1.8小时以下的,得3分;
2.8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得8分;
3.12小时以上15小时以下的,得9.5分;
4.15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得10分。
(五)零售药店有无经营除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商品(指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生活用品)(3分)。
1.有,不得分;
2.无,得3分。
(六)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的违规处罚记录(10分)。
1.药店的连锁企业或下属其他药店违规情节较重的,不得分;
2.药店的连锁企业或下属其他药店违规情节较轻的,得5分;
3.药店的连锁企业及下属其他药店均无违规处罚记录,得10分。
(七)零售药店注册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的数量(营业时间内无上述人员提供在岗服务的,本项不得分)(13分)。
1.无,不得分;
2.有1名的,得10分;
3.有2名的,得12分;
4.有3名的,得13分。
(八)零售药店注册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的数量(营业时间内无上述人员提供在岗服务的,本项不得分)(13分)。
1.无,不得分;
2.有1名的,得10分;
3.有2名的,得12分;
4.有3名的,得13分。
(九)零售药店配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医保西药、中成药)种类数(2330种)(西药种类按通用名计算、中成药种类按药品标准中的正式名称计算)(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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