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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评定工作的通告


  9.该门诊部药品收费情况(10分)

  现场随机抽查5种药品,核对其药品进货价与零售价之间的加成率(按四舍五入保留至整数位),西药、中成药加价在15%以内的,中药饮片加价在25%以内的,得10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10.该门诊部诊疗项目收费情况(10分)

  现场随机抽查门诊收费清单10份,每出现1个违反深圳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未实行门诊和住院费用清单制的医疗机构本项考评不得分。

  三、定点零售药店申请

  在深圳注册、营业执照为企业、其连锁直营零售药店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且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内无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可由其连锁医药企业总部自通告之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需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3号)第五条规定,逾期不予受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2010年版)》下载网址为http://www.szsi.gov.cn/xzzq/bgxz/#yb。

  各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工作站辖区内无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各准入1家零售药店为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提出申请的零售药店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资格:

  (一)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违规处罚记录的。

  (二)年检校验不合格或暂缓校验的。

  (三)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定办法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对提出申请的零售药店进行综合评定,评分标准共10项,满分100分。根据综合评定的名次,确定评分60分以上且在同一社区工作站辖区排名第一的零售药店为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具体评分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零售药店或连锁企业的注册资金(5分)。

  1.人民币50万元以下,得1分;

  2.人民币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得2分;

  3.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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