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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评定工作的通告


  (一)有住院部的医院的评分项目及标准:

  1.该医院的注册资金(10分)

  (1)人民币500万元以下,得2分;

  (2)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得4分;

  (3)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得6分;

  (4)人民币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得8分;

  (5)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得10分。

  说明:“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该医院与其他最近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距离(10分)

  (1)100米以下,不得分;

  (2)100米以上200米以下,得2分;

  (3)200米以上300米以下,得4分;

  (4)300米以上600米以下,得6分;

  (5)600米以上1000米以下,得8分;

  (6)1000米以上,得10分。

  3.该医院的连续开业时间(10分)

  (1)1年以下的,不得分;

  (2)1年以上2年以下的,得5分;

  (3)2年以上的,得10分。

  4.该医院业务用房面积(10分)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得2分;

  (2)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得4分;

  (3)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得6分;

  (4)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4000平方米以下,得8分;

  (5)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得10分。

  5.该医院具有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属于医疗保险记账范围内的科室数量(10分)

  (1)5个以下,得1分;

  (2)5个以上8个以下,得2分;

  (3)8个以上10个以下,得4分;

  (4)10个以上12个以下,得6分;

  (5)12个以上15个以下,得8分;

  (6)15个以上,得10分。

  6.该医院实际开办病床数量(10分)

  (1)50张以下的,得2分;

  (2)5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得4分;

  (3)10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得6分;

  (4)200张以上300张以下的,得8分;

  (5)300张以上的,得10分。

  7.该医院目前是否具有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记账资格(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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