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评定工作的通告
(深人社规〔2010〕15号)
为进一步向参保人提供就医便利,保障参保人利益,根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80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2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3号)的有关规定,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就医、兼顾需要、总量控制、鼓励竞争,以及与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容量相适应的原则,2010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拟在全市新增定点医疗机构30家(其中有住院部的医院5家,门诊部5家、社康中心及医务室20家),新增定点零售药店140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有住院部的医院、医疗用地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且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综合门诊部或中医门诊部、医院下设的社康中心、企事业单位内设的医务所(室),凡符合《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
六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自通告之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根据医疗机构所属区域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其分局提交申请,申请材料需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2号)第八条规定,逾期不予受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2010年版)》下载网址为http://www.szsi.gov.cn/xzzq/bgxz/#yb。
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资格:
(一)发生四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二)在卫生监督部门有违规或处罚记录的。
(三)年检校验不合格或暂缓校验的。
(四)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评定办法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分别对医院、门诊部、社康中心或医务室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定,评分标准共10项,满分100分。根据上述三类医疗机构的综合评定名次,确定60分以上且排名前5的医院、60分以上且排名前5的门诊部、60分以上且排名前20的社康中心或医务室为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体评分项目及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