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设施工,并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施工许可。

  第十九条 有条件修建候车亭的公交中途站,公交站台、站架和候车亭等服务设施应当一体化建设。

  第二十条 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建设竣工后,辖区交通局对本辖区内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应按需要保持通电明亮,方便乘客清晰辨认站牌。

  第二十二条 公交中途站必须统一配备标志牌,标志牌上应载明候车亭编号、规格、建设单位、站点名称、投诉电话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公交站架上安装或更新站牌,站牌必须载明途经该站点的公交线路号、线路所属企业简称、线路起终点、途经道路、途经站点、服务时间、发车间隔时间、票价等内容。

  公交站架仅用于安装站牌和站名牌。符合本市相关技术标准的公交站架,在确保满足安装站牌和站名牌且方便乘客清晰辨认的前提下,可张贴商业广告。

  第二十四条 使用公交候车亭和公交站架发布广告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广告发布行政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交中途站的广告牌位须预留不少于25%的公益广告位置,社会资金建设的公交中途站的广告牌位须预留不少于10%的公益性广告位置。

  第二十六条 公交中途站公益性广告的发布,由市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选择地段、统筹安排并组织制作,经营者应当服从安排并无偿发布。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或其他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对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符合有关标准和《协议》的约定,完好无损、清洁、无乱张贴及服务良好,为市民提供安全、良好的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经营单位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