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东部、宝安、龙岗、光明、坪山交通运输局(以下统称辖区交通局)和客运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客运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及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属社会公益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标准和统一管理标准。相关建设、维护、管理制度和标准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章 管理机制及基本要求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全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建设、改造、运营、维护和管理。
市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改造、运营、管理和维护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应当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公用事业、招投标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具有相应的办公、经营场地;
(三)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机构、章程和营运管理制度;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技术力量;
(五)具有与建设、维护和管理相适应的维护队伍;
(六)依法需取得相关资格、资质的,应取得相应的资格或资质。
第八条 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社会投资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或其他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本规定从事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在约定期限内经营公交中途站相关服务设施。
第九条 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深圳市公交中途站设置规范》(SZDB/Z 12-2008)及市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制度及标准,开展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不得因地段条件不同有所差异。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及经营者建设的公交中途站的所有权归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