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1日)修改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交〔2010〕78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公交服务水平,根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和《
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本市公交服务水平,根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和《
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是指在公交中途站上设置的站台、站牌、站架、候车亭、候车座椅(凳)等为公交车停靠和乘客候车提供服务的设施,不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车辆停放场、车辆保养场等场站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含改造,下同)、运营、维护以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规划并组织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