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软件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重点扶持龙头骨干企业。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省软件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纳入“十百千亿”培育计划(即从省级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中选择一批企业,给予持续的重点支持,使其在未来3-5年销售规模达到十、百、千亿元级)企业的重点项目。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集成创新资源,加快兼并重组,大力发展传感网支撑软件、新能源管理软件、特色电子商务、软件服务化(SaaS)、移动互联网服务等新兴业态,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型龙头骨干企业。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八)鼓励企业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对在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有实际成果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以及通过各类国际资质认证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给予一定奖励。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省名牌产品、国家驰名商标。
(九)支持以骨干企业为核心组建特色产业联盟。由产业联盟组织联合申报的产学研用紧密合作、对产业链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省软件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十)引导企业实施主辅业务分离。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剥离并组建独立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对分离组建企业的认定,按照母企业从事相关业务的实际年限计算。两年内新组建企业的软件销售规模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对其软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十一)鼓励引进国内外骨干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跨国公司或国内软件百强企业在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园区内设立到位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且正常运转一年以上的首个独立法人公司或研发中心,由省软件专项资金对法人公司或研发中心所在园区给予一定奖励。
三、强化载体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十二)支持“中国软件名城”建设。对我省“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城市的重点软件园区建设、骨干软件企业发展以及重点软件产品集群的研发应用给予优先支持。
(十三)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江苏虚拟软件园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并从2010年起三年内,按江苏虚拟软件园完成核定的公共服务任务给予运营补贴。鼓励软件企业使用江苏虚拟软件园公共服务平台,对使用该平台运作业务的企业按不超过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