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压邮件、延误传递时限;
(五)违法提供用户信息和使用邮政业务、快递业务的情况;
(六)其他违法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发挥服务网络优势,拓展服务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五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意见箱(簿),公布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用户对服务质量的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于用户的投诉、举报、批评意见和省邮政管理部门批转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十日内答复用户。
第五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规定向省邮政管理部门上报相关统计报表和报告。
第五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时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递邮件、快件提供便利,保障邮件、快件的正常投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对邮政企业使用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补贴资金实施监督,保障邮政法律、法规的执行。
省邮政管理部门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制定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会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五十六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对涉及邮政市场的下列事项监督管理:
(一)印制、销售邮票;
(二)仿印邮票和邮资图案;
(三)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
(四)生产邮政用品用具以及快递封装用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违反邮政法律、法规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