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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邮政条例(2010修订)

  禁止带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运邮车辆从事邮政业务以外的运输活动。
  第三十二条 车站、机场、码头应当为邮政企业转运邮件提供固定场地和通道,具体位置和面积由邮政企业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承运邮件的铁路、公路、民航等运输单位,应当保证邮件安全,优先发运。在运输单位保管或者运输途中,发生邮件丢失、损毁、短少的,除邮件本身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外,承运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县(区)邮政企业提供的所属分支机构以及服务网点表册,统一办理年检手续。
  第三十四条 邮政企业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门前或者出入通道,禁止摆摊设点、堆物、停车,妨碍用户或者运邮车辆通行。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三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须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第三十六条 快递企业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经营快递业务。快递企业变更、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省邮政管理部门颁发、变更、注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社会公告。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租借和转让。
  第三十七条 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省邮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快递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同用户填写快递运单。快递运单应当符合服务格式合同要求。
  快递企业应当诚信经营,遵守承诺,公开的服务承诺视为服务格式合同的条款。
  第三十九条 快递企业工作人员投递快件须当面送达。收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收人验视确认快件包装完好、重量相符的,予以签收。
  第四十条 快递企业运输快件的车辆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核定,喷涂快递企业专用标志,依法办理道路运输证。
  带有快递专用标志的车辆在城区运递快件,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正常交通情况下,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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