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不得私拆、隐匿、毁弃他人的邮件或者撕揭邮票。
第二十六条 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或者交汇的汇款,在规定时间可以持据向收寄(汇)的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负责免费查询,并按规定的期限将查询结果通知查询人。
属于邮政企业责任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短少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根据用户需要,可以设置单位专用信箱。单位以信箱为名址的,邮政企业应当报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拒办邮政业务或者擅自中止对用户的服务;
(二)延付、截留、挪用用户汇款;
(三)限定用户支付信件、印刷品、包裹等邮件资费方式;
(四)强迫用户使用某项邮政业务、搭售邮品;
(五)低于面值销售普通邮票、邮资信封和邮资明信片;
(六)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专用品和邮政专用标志车辆;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节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扶持和其他政策优惠。
第三十条 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依法供给,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占地面积四平方米以内的邮亭、邮筒、邮政报刊亭和其他邮政设施,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三十一条 带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运邮车辆免办道路运输证。运邮车辆、邮政工作人员在运递邮件途中,遇到道路阻塞或者通过检查站、桥梁、隧道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运邮车辆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正常交通情况的前提下,可以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的限制。
运邮车辆在运递邮件途中违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运邮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迅速通知邮政企业,并协助保护邮件安全。
经省邮政管理部门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运邮车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收费公路、桥梁、隧道时,免交公路车辆通行费。
禁止非法检查、截留邮件或拦截邮政运输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