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庄实行门牌编号的,按号设置信报箱,实现户户妥投;没有村邮站和门牌编号的,邮政企业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接收、转投协议。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事先书面告知省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须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当地予以公告。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邮政企业报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当地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因城市改造需要拆迁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的,建设单位按照不少于原有面积在原址新建或者就近重建,不能在原址新建或者就近重建的,当地政府应当提供合理场所或者划拨土地重建。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居民楼房,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信报箱。未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设置;逾期未设置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代为设置信报箱,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已交付使用的居民楼房未设置信报箱的,由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补设,也可委托邮政企业设置,所需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支付或者经业主大会决定从专项维修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居民楼房单元地面层适当位置设置与住户房号对应的信报箱;非楼房住宅、独立院落、别墅的门前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的规格和样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邮政企业可以在其营业场所、投递场所设置供用户租用的专用信箱。租用专用信箱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信报箱谁投资谁所有。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信报箱的管理、维修、更换,也可以委托邮政企业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由委托者支付。
第十七条 邮筒(箱)、邮亭、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故意损毁邮政设施;
(二)在邮政设施上随意张贴广告、涂写、刻画;
(三)占用或者妨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私开邮筒(箱)、他人信报箱;
(五)向邮政设施内塞投有毒、有害、易爆等危险品及其他杂物;
(六)其他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三章 邮政普遍服务
第一节 普遍服务要求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