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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邮政条例(2010修订)

  第五条 邮政企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政策优惠。
  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快递企业扩展快递业务,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
  第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邮件、快件寄递安全保障体系,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安全、追查刑事犯罪。
  第七条 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以及交汇的汇款在运输、传递以及处理过程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检查、扣留。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政通信安全和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 邮政设施建设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邮政业发展专项规划相衔接,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方便用户用邮的原则,明确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营业场所的位置和规模,完善邮政服务网点,保证邮政设施建设适应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第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邮政设施的使用性质。城乡邮政设施应当标示统一的邮政标志。
  地名管理部门设置的城市街道、乡镇、村庄的名址牌,应当标明邮政编码。
  第十一条 建设城市新区、商业区、开发区、工矿区、城镇社区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邮政设施。城市建成区已有的邮政设施不能满足邮政普遍服务要求的,应当扩建或者重建。
  大专院校、独立工矿区、机场、火车站应当设置邮政局(所),长途汽车站、宾馆、医院、商场、旅游景区应当设置邮筒(箱)、邮亭,所需场所、场地由邮政企业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邮政企业根据邮政业发展专项规划、邮政营业场所布局、通邮需要和城市景观要求,与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在城市街道设置邮亭、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邮政企业可以在街道、社区设立邮政便民驿站。
  邮亭、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由邮政企业统一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邮政管理部门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县的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营业场所建设。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重点扶持乡(镇)邮政营业场所、村邮站的建设。
  邮政企业应当指导和帮助村邮站的建设。村邮站负责邮件的接收和妥投,代售通信邮票和部分邮政用品、代订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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