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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邮政条例(2010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6日)修改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三十二号)


  《陕西省邮政条例》于2010年7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29日

  附:
陕西省邮政条例
(2002年8月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10年7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邮政设施建设
  第三章 邮政普遍服务
  第一节 普遍服务要求
  第二节 保障措施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五章 共同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维护用户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设施建设、邮政服务、快递服务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保障邮政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全省邮政业发展专项规划,负责本省邮政设施建设、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邮政市场的相关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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