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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

  第七条 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环境行为评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参加环境行为评价:

  (一)属于统计口径向社会公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参加评价的企业或主动申请参加评价的企业。

  第九条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污染物排放指标、环境管理指标、社会影响指标等内容。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技术指南》,结合本市实际,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评价技术规定和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评价指标在评价过程中不得改动。

  第十条 应当使用与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指标体系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需要,建立企业环境行为数据库,并对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评价有关基础资料。拒绝提供的,负责评价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所掌握的有关情况进行评判;不按要求提供有关基础资料而造成评价等级下降的,其后果由企业负责;谎报、瞒报有关数据获取较高评价等级的,一经查实,取消原评价等级,重新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和原因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评价结果公布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有关企业。

  企业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监察部门提出复核要求。监察部门在收到要求复核意见5日内,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企业和负责评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复核结果在铜陵市环境保护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tepb.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接受公众监督,并组织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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