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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0]1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铜陵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污染治理,完善环保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为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搭建平台,提高环境管理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评价标准、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对工业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的环境管理手段。

  第三条 铜陵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辖区内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

  第五条 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分级发布;

  (二)统筹规划、扎实推进;

  (三)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四)程序严密、公正透明;

  (五)动态管理、持续改进。

  第六条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纳入铜陵市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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