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岗证》的,由药品监督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八条处理。
以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岗证》的,由药品监督部门分别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九条处理。
第三十七条 超出本办法第十条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由药品监督部门按照《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变更登记的,由药品监督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七十四条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部门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要求实现与药品监督部门计算机数据互联的,由药品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