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政府集中采购规模不断扩大。2009年,全省政府集中采购规模达到265亿元,涵盖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30多个品目,采购金额占全省政府采购规模的55%,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10%。超过10亿元的地市达到6个,其中宁波市采购规模达121亿元,杭州市达94亿元。嘉兴、绍兴、宁波等地还尝试把建设工程或市政公用设施、医疗耗材、绿化工程、印刷、送戏送影下乡等项目纳入集中采购管理,对于“扩面增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4.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基本建立,集中采购工作流程基本明确公开,业务操作基本规范。各地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许多很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改进采购服务。如湖州、普陀等地对部分协议供货产品,利用书面、互联网和现代通讯系统等多种手段,开展二次询价采购,通过促进竞争,进一步降低价格。湖州、北仑等地主动联系采购人,事先编制相关产品或项目的格式化技术标准,制订规范化的内部操作流程,帮助和方便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尽可能减少政府采购的人为因素。金华等地在开标前对专家进行利害关系提示,实行专家书面承诺制度,尽可能保证评审的客观、公正。丽水市实行中标供应商犯罪记录查询制度,采购结束后制作《材料移交清单》,由采购人签收,明确各方责任。舟山等地在采购前一次性告知供应商投标重点注意事项等,有效降低供应商投标失败风险。衢州等地建立了市场价格调查制度,每个项目接受委托前,由采购人对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价格调查,并提供书面的市场价格数据。
5.集中采购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有了较大提高,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得到加强,社会评价总体较高。舟山、温州、台州等地通过组织开展工作人员业务比武、定期培训、交流取经等方式,加强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形成你追我赶的良好风气。
6.依法采购的理念获得广泛认同。随着政府集中采购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断提升,政府采购这一“阳光工程”逐渐被更多的人所接受和认同,大多数采购单位及经办人员已经从“要我采购”的他律状态发展到“我要采购”的自律状态。
三、存在的问题
通过考核发现,我省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在地区之间发展尚不平衡,市县之间工作差异较大。具体还存在以下四方面问题:
1.个别地方管理体制尚未理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代理主体资格不明。滨江、洞头、平阳、文成、泰顺、永嘉、奉化等县(市、区)存在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给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现象,没有依法履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