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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市金融办关于推动我市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按照"评级-授信-用信"程序,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等级评定范围。要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领域,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从2010年起,各区县担保融资平台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贷款担保服务范围。
  (四)加快农村资源和农民资产资本化改革进程。充分利用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优势,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制定我市农村资源和农民资产资本化的相应政策和具体措施。重点研究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民宅基地、农民房产、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生产设施等确权发证工作。研究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渔权、生产设施等抵押融资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选择有条件的区县进行改革试点。
  七、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环境
  (一)加强对农村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金融和农业的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办、市农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土房管局、市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指导全市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工作。各有农业的区县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搭建银政、银企合作平台,建立合作机制,引导和推动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研究制定和组织落实支持农村改革发展的金融政策制度措施。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等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服务,积极帮助金融机构解决实际问题,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农村干部的金融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农村干部运用金融政策和工具的能力。
  (二)支持企业与银行、保险、担保、信托、租赁等金融机构开展多方合作。研究探索建立政府、企业与金融机构、中介组织对接的有效机制,积极搭建投资融资、担保和信用平台。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加强配合,完善企业融资条件,使企业满足审贷要求。积极推广银政保合作以及"三台一会"(融资平台、担保平台、评审平台和企业信用促进会)等多方有效合作机制,推动各方深层次合作。通过小额农业贷款、信用保险、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信托计划和融资租赁等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扩大企业融资规模,实现企业、银行、保险、担保、信托、租赁等机构多方共赢。组织召开不同类型、多层次的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融资项目恳谈会、对接会和信息发布会,促进各方对接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强化财政扶持政策和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健全企业贷款贴息、巨灾风险补偿等激励扶持政策。
  (三)切实加强对农村金融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认真落实中央有关政策,各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监督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健全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运作、防范操作风险。进一步加强对"三农"贷款的风险管理,促进各金融机构把涉农贷款不良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防范信用风险。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交易中的监管,指导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利率定价机制,防范市场风险。提高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审批效率,加强工作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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