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监督管理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的监督管理,防止抛洒污染,维护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和《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有渣土运输活动的,纳入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监督管理范围。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建设工程渣土,是指在上述建设工程中产生的渣土、泥浆、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二、本市实行建设工程渣土装运企业目录管理制度。市建设交通委根据全市工程规模和企业运输能力,确定从事建设工程渣土装运企业目录,并予以公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渣土委托目录之外的企业进行装运。
三、建设工程渣土装运企业应当从国家公布的车辆产品目录中选购运输车辆,并加装统一密闭装置。市质监局负责组织相关检测单位对企业改装的密闭装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密闭改装的建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年检。渣土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应当具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渣土运输通行证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许可证件,并按指定的时间、区域或路线行驶。
四、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出口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一)施工现场出口处应当设置门禁,并派专人职守,对不符合出场标准的车辆严禁放行;
(二)施工现场出口内侧应当按照标准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持使用功能完好,对驶出场区的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冲洗;
(三)施工现场出口外50米范围内应保持地面清洁,并派专人进行日常清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