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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山丘区抗旱能力提升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补助标准。
  1.微水池。一是对新建的容积为100-200立方米(含100立方米、200立方米)的微水池,按每立方米60元给予补助。小于100立方米的微水池不予补助,大于200立方米的微水池,其超出部分由农户自行承担。二是农户原已建有微水池,属第二次建设的,按每立方米30元补助;属第三次建设的,按每立方米15元补助;属第四次以上建设的,不再给予补助。三是自愿申请建设微水池的农户属特困户[由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承担的自筹资金部分由所在区(市)县政府解决。
  2.山坪塘。对蓄水量大于5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骨干山坪塘,按工程量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衬砌高度1至2米的山坪塘,按塘埂长度每米给予200元补助;衬砌高度2至3米的山坪塘,按塘埂长度每米给予300元补助;挖填方(含淘淤)每立方米补助5元;进出水口、梯步等配套设施每座补助2500元。
  3.石河堰。对蓄水量大于2000立方米(含2000立方米)的骨干石河堰,按工程量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堰坝高度1至2米的,按堰坝长度每米给予800元补助;堰坝高度2至3米的,按堰坝长度每米给予1400元补助。
  4.提灌站。对装机容量5千瓦以上(含5千瓦)的提灌站,按装机容量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千瓦3500元;对装机容量5千瓦以下的提灌站,不予补助。
  5.对2007-2008年水利年度期间我市实施农村用水保障工程中已享受过财政资金补助的山坪塘、石河堰、提灌站等项目,不再纳入此次补助范围。
  四、项目管理
  抗旱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府性投资支农补助项目的各项规定及审批同意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开展建前公示、建后公示、补助兑现公示,新建微水池工程由村民自愿申报,经审核公示后组织实施;山坪塘整治、新建和改扩建提灌站、石河堰整治工程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后提出申报,经村委会汇总、镇(乡)政府初步审核、县级水务部门审核公示后组织实施。对公示异议和群众的举报要及时核查并公示处理结果,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工程保质保量顺利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抗旱能力提升工程建设工作列入全市2011年至2013年为民办实事民生工程,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抗旱能力提升工程建设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目督办和项目区(市)县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推进工程建设。
  (二)明确职责分工。项目区(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抗旱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县级补助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和管理,组织和引导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积极申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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