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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10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暂行规定》(津政办发〔2010〕82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组建天津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由抢险救援队、安全监管组、工程抢修组、医疗救护组、治安交通组、电力保障组、通信保障组、气象保障组、专家组共"一队八组"组成。其中,抢险救援队由市公安消防总队组建,人员不少于2000人;安全监管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建,人员不少于50人;工程抢修组由市建设交通委牵头组建,人员不少于150人;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组建,人员不少于80人;治安交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组建,人员不少于120人;电力保障组由市电力公司牵头组建,人员不少于50人;通信保障组由市通信局牵头组建,人员不少于50人;气象保障组由市气象局牵头组建,人员不少于50人;专家组由市公安消防总队牵头组建,人员不少于20人。
  二、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总队长由市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担任,政委由市公安消防总队政委担任。所属抢险救援队队长由市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担任,各组组长由各牵头组建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总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总队参谋长担任,成员由市应急办、市公安消防总队和各牵头组建单位派员组成。
  三、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指挥、调动和使用,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主要承担本市范围内发生的水旱、气象、地质、地震、森林火灾和风暴潮、台风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四、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日常管理、训练演练及保障措施等相关工作,按照《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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