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土地出让金清欠力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清欠力度,对拖欠土地出让金的,要及时催缴,经催缴无效的解除出让合同。
(三)严禁以各种形式减免土地出让金。认真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
(四)确保土地出让金及时上缴入库。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要在5个工作日内缴入同级财政,财政部门收到土地出让金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上缴国库。具备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库条件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缴国库。
三、全额纳入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我市相关规定,各区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要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同级财政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金中予以安排,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安排使用资金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土地出让金使用范围: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三)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各区县应严格按照上述使用范围安排使用土地出让金,不得违反规定超范围使用。
各区县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中计提支农资金。其中,市内六区和市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按照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6%的比例计提;有农业的区县按照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20%的比例计提。计提的资金要全部用于有关支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