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10〕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意见
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规定,在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有个别区县为招商引资而少收土地出让金,或以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受让人长时间欠缴土地出让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不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不按规定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违反土地出让金支出范围规定,用土地出让金建设办公楼;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支农资金等。针对上述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土地出让价格管理,严禁低价出让土地
严格出让土地价格评估确认制度,土地出让前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专门设立评估确认小组,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不得低于评估确认地价。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我市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一律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不得以协议方式供地,严禁低价出让土地。
二、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确保收入及时入库
(一)强化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受让方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的90日内缴齐土地出让金,逾期未缴齐的,合同自动解除,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出让经营性用地时,竞买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起始价的25%加上政策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