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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五)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及批准编号;

  (六)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

  招标、拍卖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设置期限。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户外广告设置证件规定的批准事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并注明户外广告设置证件的编号。

  第二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要求。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期间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事故发生;遇恶劣气候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对出现残缺、破损、严重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现象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四条 依法已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件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证件上规定的有效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有效设置期内,户外广告设置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出书面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对户外广告设置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因商业开发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对户外广告设置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开发单位予以补偿。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在到期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但能够继续使用且与新的户外广告设置人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公益广告和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户外公益广告设施上只能发布公益广告内容,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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